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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严查单方面断贷金融机构

发表时间:2016-08-01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山东将严肃查处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意见》明确提出,山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贷款余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客户,以及界定额度以下的风险客户,要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

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各地市可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特别名单制度。

同时,对“5+4”(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煤炭、化工)等传统行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要及时给予有力支持。

对传统行业中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此外,金融机构加大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将会受到查处。

《意见》要求,山东省境内的金融机构要深入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各地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查核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清单在营业场所公布,并鼓励在公众信息网公布。

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

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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