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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0-09-16

  

9月9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正式出台《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该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实施,至2023年10月8日止。

按规定,除国家、省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明确不需要置换的外,轮胎、氯碱、氮肥建设项目应进行产能置换。

其中,子午线轮胎外胎产能折算比例,按照1.05:1置换;其他轮胎产能,按照1.2:1置换。

产能置换可以在企业自身或企业之间进行。

参与置换的产能,应是合法合规的实际产能。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已置换的产能不得重复使用。

轮胎产能的计算方法,按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或硫化能力核算。

山东省要求,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停产,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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