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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华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

发表时间:2017-02-23

  

  2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在官方公报发布2017年第3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农机轮胎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生产商/出口商的反倾销税为307.09~3420.75美元/吨(详见下表)。反倾销税征收期为5年,自本决议公布之日起生效。
该案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4011.61.00、4011.69.90、4011.92.10、 4011.92.90、4011.99.10、4011.62.00、4011.63.90和4011.63.00。
据了解,在本次调查中,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主张使用其美国分销公司在美国销售涉案产品的价格作为产品正常价值计算的基础,该主张得到了巴西调查机关的接受,因此将初裁时4692.01美元/吨的正常价值降低为约3800美元/吨的水平。这一主张的胜利帮助中国所有未被抽样企业的税率从初裁的3420.75美元/吨降低为624.32美元/吨,对全行业取得较低税率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另据悉,2015年12月21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外贸秘书处2015年第83号令,正式对原产自中国的农机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6年4月15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23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农机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上述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对巴西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涉案产品生产商/出口商税率
对华轮胎,反倾销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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